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班

提问人:.。     发布日期:2023-03-22 17:04:32     浏览:1801

最佳回答

如:1“营改增”交通运输业企业财务人员培训班 2小薇企业财务人员涉税培训班等等

.     发表于 2023-03-22 17:42:48

其他回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规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为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现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的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为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原则,现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各省邮政公司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省速递物流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下属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这些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的名单,由企业提供,省税务机关予以公布确认。以前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各省级邮政公司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没有确认的,给予补充确认。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两家公司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两家公司的下属二级(不含)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审核后公布确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规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精神,现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上述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规定:“
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在汇总纳税的年度中持续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二)主要机构、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能够按照本公告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场所的税款分摊额,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企业可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因此,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四条规定:“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

(一)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

(二)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什么是企业合并?哪些企业合并行为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我们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月度预缴还是季度预缴?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

大海     发表于 2023-03-22 18:31:15

1、请个兼职会计每月几百元不等。

2、报个小企业会计实务培训班自己学。

3、上会计网校网上报适合自己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实务操作培训班。

大槐树迁民解守良     发表于 2023-03-22 17:36: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一般来讲应该不属于纳税主体,那么“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其自用的房产是否免征房产税,关键在于是否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是否满足“自用”条件,如果两者均满足,那么应该适用免税政策。

“行政单位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无论是否收取培训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自用的房产比照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多见于网络上各种回答,但未见官方来源,建议以官方法律法规为准。

其他相关条例供参考: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啊威     发表于 2023-03-22 17:38:48

如:1“营改增”交通运输业企业财务人员培训班 2小薇企业财务人员涉税培训班等等

.     发表于 2023-03-22 17:42:48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MR.曾     发表于 2023-03-22 18:13:21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赏百花缘     发表于 2023-03-22 18:32:13


1、请个兼职会计每月几百元不等。


2、报个小企业会计实务培训班自己学。


3、上会计网校网上报适合自己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实务操作培训班。

蔡清凤     发表于 2023-03-22 18:40: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一般来讲应该不属于纳税主体,那么“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其自用的房产是否免征房产税,关键在于是否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是否满足“自用”条件,如果两者均满足,那么应该适用免税政策。

“行政单位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无论是否收取培训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自用的房产比照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多见于网络上各种回答,但未见官方来源,建议以官方法律法规为准。

其他相关条例供参考: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ༀ༂ 生在红旗下 ༂ༀ༻     发表于 2023-03-22 18:44:10

如:1“营改增”交通运输业企业财务人员培训班 2小薇企业财务人员涉税培训班等等

贪仙     发表于 2023-03-22 19:24:15

一般情况下的盈利性质的培训机构都是由某些企业或公司举办的。

XXX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开设培训班,或者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来开设培训班。

虽然对外宣传是培训班或者培训学校,但是实质上它是一个企业或者公司。

这个不是有什么好处的问题,而是它实质上就是一个企业或者公司。

今生缘     发表于 2023-03-22 19: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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