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程春林。 发布日期:2023-03-22 16:55:44 浏览:1918
姚建林 发表于 2023-03-22 18:05: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
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
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
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七条委托方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协查对象,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的,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的发票协查应当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协查函中予以说明,注明督办函号。
第九条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
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条委托方收到协查回函后,根据协查回函信息依法对被查对象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委托方派人协查方式进行协查的,应当向受托方通报情况、沟通案情,派出人员需携带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税务检查证》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及时登记《委托协查台账》,跟踪协查函的发出、回复和处理情况。
《委托协查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一)函件发出日期,派人协查日期;
(二)函件名称、编号或者文号、是否督办;
(三)涉及企业名称、资料种类、数量;
(四)是否立案;
(五)负责检查的人员;
(六)协查回函情况、回函日期;
(七)案卷号和归档地;
(八)其他。
第三章受托协查
第十三条受托方收到《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后,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并按照要求及期限回函。
第十四条《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涉及的协查对象不属于受托方管辖范围的,受托方应当在收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本辖区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证明材料,并将《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退回委托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
(一)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
(二)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证明协查对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
(三)受托方检查发现协查对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
(四)上级税务局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
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受托方在回函期限前不能完成检查工作的,可以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延期,在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在延期期限内给予回复。
申请延期应当说明延期理由、延期期限以及与委托方沟通的情况。
第十七条受托方需要取得协查对象的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失控或者查无企业、发票领用、发票鉴定、纳税申报、抵扣税款、免税、出口退税等征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应当向其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受托方应当依据调查取证所掌握的情况及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向委托方出具《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的内容包括:
(一)协查来源;
(二)涉案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协查发票记载的信息;
(三)协查取证要求的说明;
(四)协查结论或者协查结果;
(五)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六)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受托方应当对取得的证据材料,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方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寄送委托方。
受托方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收到的协查函,应当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函复。经检查有问题的以及委托方要求寄送取证材料的,应当在回复协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寄送委托方。
第二十条受托方应当在收到协查函后60日内回函。
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的协查函,受托方应当在收到协查函后30日内回函。
国家税务总局对协查回函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受托方应当登记《受托协查台账》,及时掌握协查工作安排、回复、处理情况。
《受托协查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一)函件收到日期,来人协查日期;
(二)函件名称、编号或者文号、是否督办;
(三)涉及企业名称、资料种类、数量;
(四)是否立案;
(五)负责检查的人员;
(六)协查复函情况、复函日期;
(七)案卷号和归档地;
(八)其他。
第四章协查管理
第二十二条地市级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协查台账进行统计汇总,全面掌握本辖区协查情况,督促指导下级协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上级税务局稽查局对下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协查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包括受托方按期回复情况、委托方选票针对性、协查函和回复函的信息完整性等。
第二十四条稽查机构设置发生撤销、合并、增设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与本稽查机构对应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节点的变更申请,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税务违法案件发票协查资料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级税务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税务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制定考核制度和奖惩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级)。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14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应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见附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1中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
民族自治地方有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发票方面进行控制吗?
(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八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九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六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姚建林 发表于 2023-03-22 18:05:05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可以当作运输业的发票,但是不能当增值税抵扣凭证。
风调雨顺 发表于 2023-03-22 19:33:30
2009年7月1日,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发票将在全省全面启用,此次发票换版涉及广东省使用的所有地方税收发票(不含深圳),旧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和各市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包括即刮即奖发票)使用至2009年6月30日止。其他旧版地方税收发票(含印明单位名称发票)可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止。7月1日起,全省饮食、娱乐、服务以及其他适用定额发票的行业将不再使用旧版定额发票。消费者如果发现开票人使用旧版定额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有权拒收该发票,并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发票违法行为。 直接识别真伪 新版发票采用了全新的多重防伪技术,具有防伪功能强、科技含量高、难以仿造的特点,普通消费者可根据防伪标志自行识别发票真伪,有效解决过去发票难辨真伪的问题,此举是税务机关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布发票真伪鉴别方法,对于规范广东省地方税收发票管理,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新版地方税收发票分为统一式样发票和印明单位名称发票两种,统一式样发票分为代开、电子、手写和定额四类。所有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发票联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专用发票防伪纸印刷,套印新版发票监制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仍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背涂为蓝色的干式复写纸印刷。社会公众可按以下方法辨别发票真伪: 一、透光检视法:发票透光可见黑色水印为“GDLT”英文字母和白色水印为税徽;黑水印线条周围纸质较薄而透明、白亮,白水印线条周围纸质较厚而不透明、灰暗。 二、手指触摸法:两手指(拇指与其他四指,尤其与中指)轻夹发票滑动触摸,可感觉对黑水印有浮凸感,对白水印有凹陷感; 三、小水滴滴触法:指尖沾水,将小水滴滴触在水印纸的水印线条上,如水印原纸,则纸张逐渐吸水变湿;如以油墨印刷方式仿造水印的伪造纸,则水滴被油墨阻隔留存在纸面上。 四、发票监制章辨别法:发票联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墨色为大红色,荧光反应为橘红色光。 五、温变油墨辨别法: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广东省地税专用温变油墨印刷“LT”图案。常温下图案呈翠绿色,用手指夹纸摩擦或对图案加温时变成黄色,手离开或回复常温后图案变回翠绿色。 六、 喷码印刷辨别法: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发票代码的第8位、12位以及发票号码采用特殊数码喷印技术印刷,号码上虚下实。 社会公众除了自行按以上方法鉴别外,还可以拨打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查询电话或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也可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真伪鉴定。
张道明 发表于 2023-03-22 17:18:2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通知 “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省停止使用500元以上(含500元)面额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停止使用100元面额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定额发票停止使用后全面启用电脑开具电子发票。其他省就不清楚了。
致青春~大雄 发表于 2023-03-22 17:40:48
2009年7月1日,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发票将在全省全面启用,此次发票换版涉及广东省使用的所有地方税收发票(不含深圳),旧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和各市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包括即刮即奖发票)使用至2009年6月30日止。其他旧版地方税收发票(含印明单位名称发票)可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止。7月1日起,全省饮食、娱乐、服务以及其他适用定额发票的行业将不再使用旧版定额发票。消费者如果发现开票人使用旧版定额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有权拒收该发票,并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发票违法行为。
直接识别真伪
新版发票采用了全新的多重防伪技术,具有防伪功能强、科技含量高、难以仿造的特点,普通消费者可根据防伪标志自行识别发票真伪,有效解决过去发票难辨真伪的问题,此举是税务机关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布发票真伪鉴别方法,对于规范广东省地方税收发票管理,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新版地方税收发票分为统一式样发票和印明单位名称发票两种,统一式样发票分为代开、电子、手写和定额四类。所有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发票联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专用发票防伪纸印刷,套印新版发票监制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仍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背涂为蓝色的干式复写纸印刷。社会公众可按以下方法辨别发票真伪:
一、透光检视法:发票透光可见黑色水印为“GDLT”英文字母和白色水印为税徽;黑水印线条周围纸质较薄而透明、白亮,白水印线条周围纸质较厚而不透明、灰暗。
二、手指触摸法:两手指(拇指与其他四指,尤其与中指)轻夹发票滑动触摸,可感觉对黑水印有浮凸感,对白水印有凹陷感;
三、小水滴滴触法:指尖沾水,将小水滴滴触在水印纸的水印线条上,如水印原纸,则纸张逐渐吸水变湿;如以油墨印刷方式仿造水印的伪造纸,则水滴被油墨阻隔留存在纸面上。
四、发票监制章辨别法:发票联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墨色为大红色,荧光反应为橘红色光。
五、温变油墨辨别法: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广东省地税专用温变油墨印刷“LT”图案。常温下图案呈翠绿色,用手指夹纸摩擦或对图案加温时变成黄色,手离开或回复常温后图案变回翠绿色。
六、 喷码印刷辨别法: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发票代码的第8位、12位以及发票号码采用特殊数码喷印技术印刷,号码上虚下实。
社会公众除了自行按以上方法鉴别外,还可以拨打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查询电话或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也可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真伪鉴定。
花仙子 发表于 2023-03-22 17:41:31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抽奖:要进入当地市级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登记发票号码,或拨打发票背后的电话号码进行登记,地方税务局进行定期抽奖。
奋斗小青年 发表于 2023-03-22 18:05:46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抽奖:要进入当地市级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登记发票号码,或拨打发票背后的电话号码进行登记,地方税务局进行定期抽奖。
炫彩虹冰之凤 发表于 2023-03-22 18:09:02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抽奖:要进入当地市级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登记发票号码,或拨打发票背后的电话号码进行登记,地方税务局进行定期抽奖。
Sunny 发表于 2023-03-22 18:09:02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可以当作运输业的发票,但是不能当增值税抵扣凭证。
深深深几许º 发表于 2023-03-22 18:12:49
交通运输企业的客票,以及部分规模小的餐饮、服务业。定额发票是经营单位凭借税务登记证去向税务部门去购买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要去交纳税金的。
定额发票是经营单位凭借税务登记证去向税务部门去购买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要去交纳税金的。
交纳税金的时候要把你原始的发票留底交还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就是按你开出了多少的发票来收取你的税金,如果你的定额发票丢失的话,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逾期的话你就要按你当时所购买的数量来交纳税金了。
吉地税发[2003]129号文件规定:凡领购地税发票的用票人,在开具地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应统一加盖发票专用章。
从2002年1月1日,除餐饮,照像,娱乐,洗浴之外的服务行业不允许使用定额发票,只可以使用剪口的服务发票。(停车场也使用定额发发票)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推进普通发票简并票种和在线开票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10]110号)的要求,2010年10月起取消面额500元以上(含500元)《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已领购此定额发票纳税人,要在11月30日前办理空白发票缴销手续。
按照《关于做好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上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0〕646)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停止使用100元面额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届时纳税人尚未开具的100元面额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要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100元以下面额(不含100元面额)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暂无收到停用通知。
参考资料:
坚持 发表于 2023-03-22 18: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