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地址注册

提问人:微笑。     发布日期:2023-03-16 17:15:46     浏览: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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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     发表于 2023-03-16 19:12:47

其他回答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141号)收悉。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陆续在上海、北京、大连、青岛、深圳、苏州、天津、武汉、厦门、成都、重庆、广州设立了12家分行。经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授权,申请由上海分行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上述12家分行的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履行对其他各分行经营业务(资金运用、财务管理等)的监督管理职能,并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分行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十
九、第九十条的规定,同意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从2006年度起合并申报缴纳现有12家分行的企业所得税。

二、由于涉及合并申报的分行较多,计算各分行的亏损弥补和各分行之间的盈亏相抵十分复杂,为简便合理地计算各分行的应纳税所得额,上海分行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各分行所得的分配比例方法,以此划分各分行的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今后在内地新设分行需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仍须按《实施细则》第八十
九、第九十条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标准,保障涉税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制定了《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
附件:
1. 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2. 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

附件1:


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明确涉税鉴证业务标准,保障涉税鉴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等三种类型。
第五条涉税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事人:
委托人,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
鉴证人,即接受委托,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被鉴证人,即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结果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本准则使用下列术语:
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对象。
鉴证材料,是指在鉴证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载体。
鉴证结果,是指鉴证人执行鉴证项目的最终状态,包括出具鉴证报告或者终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合同等其他情况。
第七条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鉴证人的执业过程和鉴证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目的原则。鉴证人应当充分考虑鉴证结果的预期用途,合理规划和实施鉴证程序,保证鉴证结果符合约定的鉴证目的。
(三)独立原则。鉴证人应当保持独立性,在被鉴证人和使用人之间保持中立,排除可能有损客观、公正鉴证的情形,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四)胜任原则。鉴证人应当审慎评价鉴证事项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鉴证委托。
(五)责任原则。鉴证人在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鉴证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涉税鉴证业务承接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
(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鉴证业务;
(二)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三)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独立性;
(五)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鉴证事项;
(二)鉴证报告的用途或使用范围;
(三)鉴证期限;
(四)鉴证业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对涉税鉴证业务的配合义务;
(六)鉴证人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
(七)属于重新鉴证的,与前任鉴证人沟通的安排;
(八)委托人、鉴证人或被鉴证人的证明责任;
(九)鉴证有关的法律、经济风险承担和争议的处理;
(十)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的业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十二条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的订立、变更、中止、履行和解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涉税鉴证业务计划

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受托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根据鉴证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鉴证期限等情况,制定具体的涉税鉴证业务计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鉴证风险评估,包括被鉴证人的税务风险管理情况,税务机关及其他方面对被鉴证人的评价,以及可能存在税务风险的其他方面;
(二)总体鉴证计划,包括鉴证事项的具体范围、鉴证目标、鉴证策略、组织分工和时间安排;
(三)具体鉴证安排,包括拟执行的鉴证程序、时间步骤、鉴证方法和具体流程等。
第十六条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第十七条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可能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
(二)会计方面,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户,以及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等其他方面;
(三)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表格填写,以及其他方面。
第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为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注册税务师应当指导和监督助理人员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九条注册税务师在执行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对超出其业务能力的复杂、疑难或其他特殊技术问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或者向相关专家咨询。注册税务师应当以适当形式参与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五章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第二十条受托的涉税鉴证业务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后,由注册税务师签名和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在正式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前,鉴证人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被鉴证人就拟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第二十二条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题;
(二)编号;
(三)收件人;
(四)引言;
(五)鉴证实施情况;
(六)鉴证结果;
(七)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签章;
(八)报告出具的日期;
(九)附件。
第二十三条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的使用人的,鉴证人应当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认为在实施涉税鉴证中,委托人提供的会计、税收等基础资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对鉴证项目的预期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告中作出适当说明。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果发现新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已出具的鉴证报告结论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证据

第二十六条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如实向鉴证人提供有关鉴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鉴证人应当取得支持鉴证结果所需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鉴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一)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鉴证材料;
(二)被鉴证人协助提供的鉴证材料;
(三)鉴证人独立取得的鉴证材料。
第二十九条鉴证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一)审阅书面材料;
(二)检查和盘点(监盘)实物;
(三)询问或函证事项;
(四)观察活动或程序;
(五)重新执行程序;
(六)分析程序;
(七)其他方法。
第三十条鉴证人应当本着审慎态度,对不同来源的鉴证材料进行综合判断,确认支持鉴证结果的有效证据。
第三十一条鉴证人在确认证据前,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据资格:
(一)证据相关性。指鉴证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
(二)证据合法性。指鉴证材料在取证主体、取证程序以及证据形式等方面都符合法律要求。
第三十二条鉴证人在确认证据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明能力。
(一)证据真实性。指鉴证材料经适当方法查证属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二)证据充分性。指获取鉴证材料整体的证明力,足以支持鉴证结果。
第三十三条鉴证人应针对具体的涉税鉴证业务类型,确定判断确认证据和作出鉴证结论的标准:
(一)税法标准。鉴证人从事纳税申报类和涉税审批类涉税鉴证业务,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鉴证人认为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权部门作出的解释执行;没有解释的,可以向税务机关咨询。对面临税务机关处罚风险的鉴证项目,可以参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确认证据。
(二)其他标准。鉴证人从事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根据鉴证事项和目的确定标准。对行业内公认的业务标准或单位的内部制度作为标准的,鉴证人要将其作为证据进行采集。对司法活动中有关事项进行鉴证的,以及可能引起争议的鉴证项目,鉴证人应当充分考虑有关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第三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过程的适当记录,列明判断过程及其依据,作为最终作出鉴证报告的基础性资料;
(二)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证据的有效收集与整理,显示支持鉴证结果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符合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三)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情况的规范记载,表明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化程度,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十五条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项目名称;
(二)被鉴证人名称;
(三)鉴证项目所属时期;
(四)索引;
(五)鉴证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六)证据目录;
(七)底稿编制人签名和编制日期;
(八)底稿复核人签名和复核日期。
第三十六条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第三十七条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在鉴证过程中,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随时形成,并由实施的注册税务师、助理等人员签名。
第三十八条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未经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以外的鉴证业务,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涉税鉴证具体业务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明确涉税服务业务标准,维护涉税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涉税服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涉税服务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涉税信息、知识和相关劳务等不具有证明性的活动。
第四条涉税服务业务包括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等四种类型。
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提供涉税服务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提供涉税服务应当符合税法立法目的,合乎事理常规。不得为纳税人筹划虚假交易或其他不当行为。
(三)胜任原则。承接业务和执业中,应当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业务委托。
(四)责任原则。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服务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涉税服务业务承接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服务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服务业务委托:
(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服务业务;
(二)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三)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服务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第八条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服务目的和服务内容;
(二)服务结果的用途或涉及到的第三人;
(三)涉及约定服务范围以外事项的处理;
(四)服务的时间限制;
(五)涉税服务业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委托人对涉税服务业务的配合义务;
(七)受托人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
(八)涉税服务事项的法律、经济风险承担,争议的处理;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服务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服务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委托项目的服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十条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的订立、变更、中止、履行和解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涉税服务业务计划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胜任受托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委托人对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与税务师事务所事先约定承办注册税务师的,一般由该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时间限制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涉税服务业务计划。
业务简单、风险较小的服务项目,可以简化涉税服务业务计划的程序。
第十四条涉税服务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涉税服务业务实施

第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服务业务,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委托人的业务和经营情况,了解约定事项的会计、税收资料情况及主要特点。
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执行税务咨询类服务,应当充分运用税务机关对社会公开的涉税信息资料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结合委托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讲解、解答或策划方案。
第十七条注册税务师执行申报准备类服务,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专业判断;对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产生怀疑时,应要求其予以补正,并给予适当的提醒。
从事税务会计服务,应当符合会计法和税法关于会计账簿、凭证管理的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代理类服务,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遵循相应的行为规范。没有特别规范的,参照民事代理的原则执行。
注册税务师代理委托人,向税务机关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的,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及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注册税务师执行其他涉税服务,应当根据具体的项目类型,确定相应的执行依据。从事税务风险评估和管理服务的,可以参照税务机关有关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指引。

第五章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第二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业务,可根据服务内容和约定确定是否出具书面的业务报告。
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在涉税服务业务完成时,编制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不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应当采取口头或其他约定的形式交换意见,并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后,由注册税务师签名和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在正式出具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前,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就拟出具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第二十二条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的使用人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在涉税服务业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在提供服务时,认为委托人提供的会计、税收等基础资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对服务项目的预期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告中作出适当说明。
第二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在涉税服务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果发现新的重大事项,对报告足以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业务记录

第二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服务业务,应当编制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通过对涉税服务业务过程的适当记录,作为最终作出报告的基础性资料;
(二)通过对涉税服务业务证据的有效收集与整理,证明其符合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三)通过对涉税服务业务情况的规范记载,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基本依据。
第二十六条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第二十七条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可以在业务过程中,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随时形成,并由实施的人员签名。
第二十八条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未经涉税服务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业务,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准则执行。
未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的机构及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依法从事本准则规定的涉税服务业务,参照适用本准则。
第三十一条涉税服务具体业务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享受有关世博优惠政策的请示》(沪财法〔2006〕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上海市对承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组织架构和任务分工进行了调整,原由上海世博(集团)公司承担的部分办博职能转由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承担,为落实上海世博会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同意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按其职能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世博(集团)公司继续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收入应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省局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检有何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由于上海注册公司政策越来越好,所以在上海注册公司的创业者也越来越多,注册公司时必须要有一个实际的商用办公地址,来作为你这家公司的注册地址,如果没有实际地址也可以选择和上海的园区合作使用虚拟地址注册,那么实际注册地址和虚拟注册地址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就和注册公司代理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实际注册地址和虚拟注册地址的区别有哪些:

1.虚拟地址就是上海为扶持创业者们,招商引资,从而实行的一项政策,这些地址都是集中在上海郊区的,比如上海宝山、崇明等区域,这些地址都是永久免费的,能够为创业者们节省很多的成本。宝园注册公司代理是政府扶持机构,园区直招,可以永久免费提供虚拟注册地址注册公司。

2.实地注册的话就是你去实际租赁一间商用办公地址来作为注册地址,现在政策严格了,住宅地址、商住两用地址,很多都不能够成为上海注册公司地址了,这就是主要两者之间的区别,实地注册的话基本上没有什么返税优惠了,现在上海的成本很高,实际去租赁一间地址成本肯定是不低的。

其实小编还是建议创业者们呢选择虚拟地址,这类的上海注册公司地址都是合法的,而且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海油返税优惠,省去了区级租赁办公地址的费用,而对于有实力的企业的话,有着自己的发展要求选择实地注册也是不错的。

青香     发表于 2023-03-16 18:24:17


一、公司变更地址流程

公司地址变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同区内变更,比如说原本在上海金山区,现在要变更到上海奉贤区,那么公司变更地址流程为:

首先,到公司注册地址所属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地址变更的资料。

然后,在提交资料5个工作日后,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最后,到公司注册地址所属的税务局,办理注册地址变更备案登记。

第二种情况,是跨区变更,比如说原本在上海金山区,现在要变更到其他的区域,那么变更流程为:

第一步,到公司新注册地址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调档函。

第二步,到公司原注册地址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调档函。

第三步,向新注册地址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资料。

第四步,5个工作日后到新公司注册地址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公司新的营业执照。

第五步,到公司原注册地址所在的税务局,提交公司税务迁出调档函,办理迁出事宜。

第六步,到公司新注册地址所在的税务局,提交公司地址变更迁入备案登记。


二、公司地址变更材料

根据变更情况的不同,所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同。当然,有一些材料是两种情况都必须要有的,那就是:


1、需要法人签字并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4、关于变更公司地址的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原件;


5、新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山李红     发表于 2023-03-16 18:27:43

虚拟上海注册公司地址服务大致都包括哪些:


1、为您提供合法的商用办公地址来作为公司注册,这点创业者们要晓得,因为现在很多创业者都在这个点上在想,这个地址会不会是不合法的,这个请放心,这是政府审批的合法地址。


2、可以代办工商年报,只会收取少部分的费用,就把您每年的工商年检做好,不用担心这些。


3、这些上海注册公司地址都是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在金山相对来说上海注册公司一般纳税人申请会更容易一些,崇明、浦东。金山、奉贤都是有税收优惠优惠的地址。


4、如果以后企业出现什么问题,需要变更、注销的话,这些园区也是提供这些服务的,也只是收取少部分的费用,然后就为您做好这些。

其实虚拟地址上海注册公司地址现在大致就介绍完了,因为现在政策上的需要,很多时候,虚拟地址确实能够帮助您非常多,让您在未来的经营发展当中,有更好的发展。

¼     发表于 2023-03-16 18:33:50

变更上海公司注册地址的流程,有很多的公司注册选择地址挂靠,现在公司正常运营正常盈利了,有条件租赁好的办公室搬到更好的环境中去,希望把公司地址变更到现在的办公地点,以免工商局查到,把公司列入经营异常的范围对公司造成不好的影响,那么公司地址变更的手续怎么样办理呢?


一、公司地址变更办理的流程:

(一)到现办公地点所属的工商J申请营业执照变更

(二)到注册地址所属的工商J办理营业执照迁出备案

(三)到现办公地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四)到开户银行变更注册地址


二、办理变更公司地址所需要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书

(三)修改好的公司章程

(四)公司现办公地址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须附上房产复印机)

(五)公司新办理的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原件和复印件

(六)新所属工商J颁发的《企业迁移通知书》

(七)公司法人身份Z或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就是上海永金注册公司介绍的公司地址变更的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姚博远妈妈     发表于 2023-03-16 18:48:55

不可以,一个地址只能注册一个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地址我们图顺公司可以帮您提供;

详细百度HI我~

大槐树迁民解守良     发表于 2023-03-16 19:12:46

不可以,一个地址只能注册一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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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棉     发表于 2023-03-16 19:12:46

上海无地址注册公司并不是指注册公司不需要填写注册地址,而是指注册地址无需租赁合同,无需验场地。在上海注册公司可以选择自己提供办公地址,居住地址,或者选择挂靠在我公司的秘书地址即可注册公司,实现意义上的客户没有地址也可以注册上海公司进行创业等。

现在注册上海公司地址要求-企大*师:


1、手写注册地址,无需租赁合同;


2、无需场地证明,不进行现场检验注册地址;


3、可以挂靠秘书地址,能够接受信件确认件即可注册。

茹     发表于 2023-03-16 19:12:47

随着现在登记成立的企业越来越多了,根据一七年一整年的统计,上海成立了查过二十五万家的内资公司,而这么多的公司中,注册的时候遇到的事项哪方面就都有了,前段时间呢,有位创业者发现,自己租赁的上海注册公司地址被别人注册过了,那该怎么办呢?上海注册公司地址被注册过怎么办:
1.让原先在个地址注册的那家公司迁移出去,可以联系到那家公司的法人或者说负责人,因为你现在要注册的这个地址,你都租下了,那么他这家公司肯定就是一家搬走了,那么就联系让他迁移走,你就可以拿着这个地址的房产证以及租赁协议,提交工商注册了。
2.如果说之前这家公司就联系不上了,那么你就需要让你的房东出具证明了,这个比较复杂了,证明以前上海注册公司地址被别的公司使用了,但是房租到期找不到这家公司的相关人员了,这样的话,你就可以直接办理了,但是的话,之前的哪一家公司就会被列入经营异常了,所以这样的方法到不得以的时候再做。对于上海注册公司地址出现这个问题的话,就只能是这两个解决方法了,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解决办法,如果让房东出具证明,前一家公司没有迁移走,直接注册的话,这样带来的后果会比较大,所以要考虑的更加全面为好。

莹     发表于 2023-03-16 19:19:34

民用房屋不可以用作注册公司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只能是商用楼房和商铺房。

上海注册可联系图顺公司,注册地址我司帮你解决。

匆匆     发表于 2023-03-16 19:22:40

由于上海注册公司政策越来越好,所以在上海注册公司的创业者也越来越多,注册公司时必须要有一个实际的商用办公地址,来作为你这家公司的注册地址,如果没有实际地址也可以选择和上海的园区合作使用虚拟地址注册,那么实际注册地址和虚拟注册地址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就和注册公司代理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实际注册地址和虚拟注册地址的区别有哪些:


1.虚拟地址就是上海为扶持创业者们,招商引资,从而实行的一项政策,这些地址都是集中在上海郊区的,比如上海宝山、崇明等区域,这些地址都是永久免费的,能够为创业者们节省很多的成本。宝园注册公司代理是政府扶持机构,园区直招,可以永久免费提供虚拟注册地址注册公司。


2.实地注册的话就是你去实际租赁一间商用办公地址来作为注册地址,现在政策严格了,住宅地址、商住两用地址,很多都不能够成为上海注册公司地址了,这就是主要两者之间的区别,实地注册的话基本上没有什么返税优惠了,现在上海的成本很高,实际去租赁一间地址成本肯定是不低的。

其实小编还是建议创业者们呢选择虚拟地址,这类的上海注册公司地址都是合法的,而且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海油返税优惠,省去了区级租赁办公地址的费用,而对于有实力的企业的话,有着自己的发展要求选择实地注册也是不错的。

比利时杨坤     发表于 2023-03-16 19: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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