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秀才。 发布日期:2022-11-30 20:48:11 浏览:424
立夏 发表于 2022-11-30 21:4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系统对接信息共享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房〔2020〕14号)要求,统一规范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夯实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优化升级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公积金、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积极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通过网络专线、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延伸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端口等方式共享房屋网签备案数据,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贷款、纳税申报、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贷款、反洗钱、居住证和流动人口管理、司法案件执行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合同。
二、优化住房商业贷款办理服务
金融机构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实时查询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及住房套数等信息。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以网签备案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当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依据之一。金融机构要依托房屋网签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加强贷款审核管理,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在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中,及时关注网签备案价款与房屋评估价、客户实际交易资金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的异常情形,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实际租房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以共享的网签备案合同为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价款、房屋租赁税票金额、市场租金价格水平等作为依据,综合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合同信息,应实时共享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查询房屋网签备案信息。
四、优化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共享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争取2020年底前实现两部门网签信息实时共享。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加快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无纸化”“免填单”。纳税人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业务时,税务机关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获取房屋买卖合同信息的,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五、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
公民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居住证,公安机关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并获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相关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共享房屋租赁信息,大力推行“以房管人、人房共管”,提高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人户一致率,实现流动人口管理和租赁房屋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六、提高司法案件执行效率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人民法院积极对接业务信息系统,实时共享房屋网签备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房屋查封等信息,逐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时,可以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实时查询相关信息,为执行程序依法确认涉案房屋买卖、租赁信息和被执行人信息等提供便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买受人,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不予办理网签备案。
七、全面提高房屋交易网签数据质量
按照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市、县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联网,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监测,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数据支撑。已经接入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的城市,要按照“及时、准确、全覆盖”的要求上传房屋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全覆盖。对因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体制不清以及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调整等,可能造成房屋交易网签数据覆盖不全面、上传不及时,以及房地产市场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反映,同时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确保不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产生不利影响。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房屋交易管理和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职责,按照建房规〔2020〕4号文件要求,将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确保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时即完成备案上传交易数据。优化窗口服务,做好房屋网签备案“一窗受理”,积极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异地可办。
八、抓好信息共享组织落实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做好用户身份认证管理、数据安全监测审计、应用安全防护手段建设工作,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加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访问共享使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生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案件的,依法追究所在单位和个人责任。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需要共享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信息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5.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6.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动情况说明。
9.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10.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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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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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上内容处置能力证明材料,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跟帖、动员能力的群组等功能的情况说明。企业保证不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诺书。
(六)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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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包括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企业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等情况的说明。
二、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从事网约车经营申请后,应在2日内将线上服务能力材料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证明材料后,负责审核第2、3、4项证明材料,并在2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转送同级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同时将第1、2、3、5、7、9、11项证明材料转送同级通信主管部门审核,将第3、5、6、8、9、10、11、12项证明材料转送同级公安机关审核,将第3项证明材料转送同级税务机关审核,将第13项材料转送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将第12项证明材料转送同级网信部门审核。
各地可探索通过网上办理、联合办公等多种形式提高审核效率。
三、各省级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正式书面审核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相关部门均反馈通过审核意见的,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格式见附件1),对有反馈未通过审核意见的,出具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意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企业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18日内,将认定结果或意见告知书提供给受理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送国务院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主管部门。
因申请人补充材料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计算在相应部门审核材料的时间要求内。
因企业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等情况,各部门内部对线上服务能力审核工作需跨省份协同配合的,按各部门要求办理。
四、对于企业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的或者证明材料情况较为复杂的,认定时间可以延长10日,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五、建设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统一接入网约车经营者的数据(具体数据内容和格式见附件3),方便网约车经营者与各城市监管平台的信息交换,并实现相关部门间和各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
1.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2.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意见告知书
3.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内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 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河北省税务局: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中关于预征率核定的规定,现将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暂予停止预征。
二、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当月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还是我 发表于 2022-11-30 21:16:16
刘昊然的小媳妇儿 发表于 2022-11-30 21:26:17
.晓荭. 发表于 2022-11-30 21:32:39
相恋 发表于 2022-11-30 22:02:59
避风港湾 发表于 2022-11-30 22:24:57
细帝 发表于 2022-11-30 23:16:45
网课和辅导书可以不买一样的啊
这两个网校的辅导书都很有名,也很好用的。且每个系列里有不同针对方面的辅导,建设你先看你需要的整体讲解还是习题为主。
既然你已经有网课,也可以看一下你网课的套餐,是不是包括习题等一些资料,不要重复。
另外,比较推荐在最后复习阶段,做一下东奥的最后6套卷。
时光旧人 发表于 2022-11-30 23:30:41
我买了网课可以转让
小雏菊 发表于 2022-11-30 21:28:39
第1章中国现行税制导论
花谢花开 发表于 2022-11-30 21: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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