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艳妲。 发布日期:2022-11-30 12:24:09 浏览:717
1、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全额扣除,5月份不需要缴税,其他月份(4500-2000)*0.15-125=250 全年250*11=2750
2、出租商铺缴纳营业税2000*0.05=100
7、9-12月份各月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100-800)*0.2=220
8月份个人所得税=(2000-100-800-600)*0.2=100
出租商铺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20*5+100=1200
A 瑞雅 发表于 2022-11-30 12:40:5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住房有何个人所得税优惠?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4年12月27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
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1.按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是否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努力奋斗 发表于 2022-11-30 13:41:52
云深无迹 发表于 2022-11-30 14:08:30
Never Say Never 发表于 2022-11-30 14:08:38
出租商铺按租金收入缴纳12%的房产税和5%的营业税,以及按缴纳的营业税额缴纳7%城建税和3%教育费附加金。个人出租的还要带征3%个人所得税。
肖兰 发表于 2022-11-30 15:02:20
在实务中,很多人在出租商铺时认为,我是个人,开不了发票。
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方应当向付款方提供发票。
而且,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现在的商铺出租的大环境不好,你不提供发票,租户肯定会压低房租,而且商铺大多租给别人当经营场所的,租户需要发票作为税前凭证,你不提供发票,很可能人家就不租了,所以,千万别因为发票的问题耽误了收租金。
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要说,开发票就得交税,如果不开发票,我降点房租不就可以了吗?先不说不开发票是不对的,咱们先来看一下,个人出租商铺,应该交多少税。假设,个人出租市区的商铺,租金10.5万元,需要交的税如下:1、增值税按照营改增文件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经营住房,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5%。
应交增值税=10.5/(1+5%)*5%=0.5万元;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三项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因为在市区,所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为7%,3%,2%。
应交三项附加税为0.5*(7%+3%+2%)=0.06万元;
3、印花税按照规定,个人出租经营用房,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1%
应交印花税=10.5*0.1%=0.0105万元=105元;
4、房产税因为你出租的是经营用房,按照规定,房产税税率为12%
应交房产税=10.5/(1+5%)*12%=1.2万元
5、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商铺,个人所得税应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超过4000元的,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出租商铺,需要缴纳的税收还是很多的。那么,个人出租商铺,提供发票要交较高的税收,不提供发票很可能租不出去,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你在和租户谈租金的时候,应该谈不含税租金,然后倒算成含税租金,在租赁合同中予以约定,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对方。
可能你要说了,本来商铺就不好租,现在还要对方负担这么高的税收,人家还会租吗?请注意,个人出租商铺是可以代开专用发票的,那么对方拿到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也有了合法的税前扣除凭据,所以,真正的税收负担也就没那么重了,我相信对方是愿意租的。
最后说一下,如果出租商铺,如果不交税会有什么后果?1、不交税有没有可能不被发现?不排除这种可能,但是,商铺的租金一般很高,对方肯定要列支成本费用的,如果出租商铺没交税,对方没有税前扣除凭据,一旦对方被查处,很可能会往上追查,所以你是跑不掉的;
2、不交税对你有什么影响?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旦查处你有偷税漏税行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是少不了的,甚至对你进行罚款,还可能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影响你的个人征信。
综上所述,出租商铺,应当开具发票,应当纳税!我是财税小青年,希望我的回答能为您提供帮助!
李壮 发表于 2022-11-30 12:43:02
凡哥的生活 发表于 2022-11-30 12:52:01
法律规定应是商铺出租人缴纳,但也可以在合同约定中由承租人缴纳商铺租赁税。 出租商铺按租金收入缴纳12%的房产税和5%的营业税,以及按缴纳的营业税额缴纳7%城建税和3%教育费附加金。个人出租的还要带征3%个人所得税。
张继 发表于 2022-11-30 12:57:57
商铺出租,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
观想念佛 发表于 2022-11-30 13:10:23
商铺出租需要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大音希声。 发表于 2022-11-30 13: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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