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幸福的被爱。 发布日期:2022-07-11 18:24:30 浏览:932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使用,只用享受其中一类优惠政策,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已经结束了,不能再用了,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还可以享受相应的高企税收优惠政策。
匆匆那年@ 发表于 2022-07-11 18:43:49
哪些地区适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引子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的规定:“……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如何执行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该税种已取消)。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知足常乐 发表于 2022-07-11 19:34:20
Vanness.Y 发表于 2022-07-11 19:32:33
A迦勒 发表于 2022-07-11 19:40:49
可妮兔 发表于 2022-07-11 20:04:15
Feeling Good 发表于 2022-07-11 18:50:09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想想 发表于 2022-07-11 19:00:29
从批准日期那个年度。
现在是否还能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2.假设能够批准享受,是从2001年开始,还是从2009年开始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
“二、具体内容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2009年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享受优惠,但须依据调整后的鼓励类目录按以下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规定:
一、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适用目录及衔接问题,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的规定执行。
二、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目录及衔接问题,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执行。
(二)在相关目录变更前,已按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目录标准审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符合新目录鼓励类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就其按照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计算的税收优惠期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优惠。
晴耕雨读 发表于 2022-07-11 19:15:11
西部大开发一直都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现在是第二个十年!
盐正好 发表于 2022-07-11 19:15: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郭加栋 发表于 2022-07-11 1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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