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观想念佛。 发布日期:2022-07-11 11:12:39 浏览:113
青春如约而至 发表于 2022-07-11 11:31:5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除另有规定外,不调整已扣缴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扣缴的税款,是否可作相应调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利息。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补缴的税款,应当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补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一)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送达前缴纳或者送达后补缴税款的,应当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缴纳或者补缴税款之日止计算加收利息。企业超过《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补缴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当自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加收滞纳金期间不再加收利息;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经税务机关调查,企业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准备同期资料标准,但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且主动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其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的自行调整补税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对于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如何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Wall-E 发表于 2022-07-11 13:44:51
消失的记忆 发表于 2022-07-11 13:32: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并计算纳税调整项目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1列“账载金额”指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收入;
第2列“税收金额”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收入;
第3列“调增金额”指税会差异中,会计较税法少确认收益导致需要纳税调增的金额。
第4列“调减金额”指税会差异中,会计较税法多确认收益导致需要纳税调减的金额。
特别说明
1.对于有*号的栏次说明会计或税法上没有核算或不存在需填写确认,直接在没有*号的行次填写调增或调减金额即可。
2.对该表中的第2、3、4、9行次需要填写其他附表予以明细反映。
温暖的阳 发表于 2022-07-11 11:31:50
(一)拟订大企业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等操作办法。(二)组织实施对大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等。(三)承担对大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四)拟订对大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操作办法,组织实施大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调查与审计。(五)牵头组织实施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六)指导海洋石油税收征管业务。(七)办理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Jennifer 发表于 2022-07-11 11:32:40
1、属于 特别纳税调整。
2、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美好&年华 发表于 2022-07-11 11:40:33
白鹤的白;; 发表于 2022-07-11 11:41:21
A受让方为关联企业
一、关联企业认定
二、按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规定方法计税
B受让方不是关联企业
按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Tenger 发表于 2022-07-11 11:53:38
特别纳税调整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应调整增值税
晴耕雨读 发表于 2022-07-11 11:55:24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知道在有些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可以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如前面所提到的“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我想知道的是,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后,对补征的税款要加收利息吗?如何计算利息?
专业解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由此可见,在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以后,是要对补征的税款加收利息的。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也有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给出了答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开心就好 发表于 2022-07-11 11: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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