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可以抵扣的,你说的情况并不算是进销货物名称不一致,只是销售的时候名称更明细了而已,货物种类和实质性质并没有改变,不会影响抵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1)销售农药,分开核算可以用13%的税率,销项税=100*13%=13
(2)销售文教用品,指图书报纸杂志,按照13%的税率,销项税=200*13%=26
(3)销售化妆品,增值税=160*17%=27.2 不缴纳消费税 因为消费税是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的。也就是说生产者卖给商场要缴纳消费税,或者是商场委托别人加工要缴纳,或者商场进口要缴纳。
(4)购进货物,进项税=42
(5)购进柜台,因为是08年之前,而且题目说明是生产型增值税,所以税金8500不可以进项抵扣
所以
增值税=13+26+27.2-42=24.2
消费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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