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事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计算公式】: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具体内容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中介绍) 【纳税期限】: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提交资料】: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税款清算】: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法律分析: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4、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
(一)产权属国家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权属集体和个人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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