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风消散。 发布日期:2022-05-06 07:23:12 浏览:1001
浅雪酥柒诺 发表于 2022-05-06 07:49:5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十
四、本公告所称车辆合格证明,是指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见附件3)。
本公告所称车辆相关价格凭证是指: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是指: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如何申报车辆购置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八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第十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第十五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5〕第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第十条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一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
第十五条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别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列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十三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车主保管,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税务机关积极推行与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共享车辆购置税完税情况电子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完税证明。
第二十五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自2019年7月1日起,全面实现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部门间信息共享。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有关纳税业务以及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再需要提供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据此,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的,已无补办必要。)
第二十六条 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第二十七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管理。发现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纳税申报表、补办表、退税申请表、免税申报表、车辆信息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另行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纳税人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网站自行下载填写使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同时废止。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车购税征管制度,加强了车购税征收管理,提高了车购税征管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办法对制定依据、征税范围、纳税申报、计税价格、退免税管理、完税证明等原则性条款进行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车购税征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按照办法的体例结构和组织顺序,依循细化办法有关规定或补充办法未规定内容的基本思路进行制定,共二十三条,其中十二条对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十一条对办法中未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公告对于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具体业务具有指导性作用。
在近年来的税收征管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及纳税人陆续对车购税政策及管理中的一些概念界定、业务办理事宜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如进口车库存三年的界定问题,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时计税价格的核定方法等。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本公告中对类似情况均进行了明确,如:“购买之日”、“进口之日”、“取得之日”、“进口自用”、“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等。此外,公告还对车购税征管资料的存储方式(电子、纸质)及纸质征管资料的保存期限、车购税征管资料内容、“税款足额入库”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公告附件对车购税表证单书进行了规范。
特此发布公告予以明确。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好心情 发表于 2022-05-06 08:16:01
炫彩虹冰之凤 发表于 2022-05-06 08:34:00
mmstar 醒 发表于 2022-05-06 08:37:52
wamgqian 发表于 2022-05-06 08:56:36
浅雪酥柒诺 发表于 2022-05-06 07:49:54
60万的公寓房买方大概要多少钱的税 卖方大概需要多少钱的税?这个很简单的,你按照这个税务比例算一下就出来了,这个是国家固定的,很简单
上善若水 发表于 2022-05-06 07:57:25
可以的。
留学生回国买车,能优惠的是购买指定的国产车。
优惠的是购置税。即你可以省的是购置税。
至于优惠多少钱,要看买的车价是多少。
购置税是车身价的固定百分比,一般是10个点左右
Chuanky(建川) 发表于 2022-05-06 08: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