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补开
要按丢失的流程处理
登报申明
接受税局处罚
然后取得税局的抄报税证明单
然后连同丢失的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一起作为记账凭证记账
这样才可以
本次课成介绍发票丢失的处理。本次课程您将学习到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丢失非防伪税控系统发票如何处理。
做补开发票的凭证处理就可以开了
一般不可以补开,是违法的,处罚如下:
(一)对开票方的处罚。
第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
如果没有同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首先,要责令改正(限期开具发票)
其次,要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处罚金额,
如果属于零售、服务等行业,并且消费者没有举报,应当视为正常经营状态,不予追究;如果是经消费者举报的,应当责令改正,可以从轻(定额)处罚;如果属于企业纳税人并且是数额较大的经常性业务,则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如果同时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则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处理,首先,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其次,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未依法申报行为处以罚款;
第三,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者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最后,如果有违法所得,则予以没收。
(二)对受票方的处罚。
第一,受票方为自然人或者普通消费者的,应视为正常状态,一般不予追究;但是,对有证据表明是恶意帮助纳税人偷税并且有违法所得的,则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从重并处罚款。
第二,受票方为企业纳税人的,应以落实“应知义务”为原则,结合“造成后果”和受票方的具体表现区别对待:
(1)对非恶意帮助纳税人偷税(如:主动放弃索取发票权利),并且未造成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的,一般不予处罚;
(2)对虽非恶意但造成了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事实的,应当从保障税收收入的角度出发,如果税款可以追征,应当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受票方则根据其配合追征税款的具体表现和作为,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从轻或者不予处罚;
(3)对造成了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并且税款无法追征的,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4)对有证据表明是恶意帮助纳税人偷税并且有违法所得的,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从重并处罚款。
符合条件,在办理完挂失后可以重新再开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挂失手续:(一)《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一份,将《丢失被盗发票的书面报告》并入报告表中);
(二)刊登“遗失声明”取得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发票抬头载明企业名称,可以到税务机关报失后补办登报手续);
(三)属被盗、被抢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另外,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联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因此,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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