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手房的发票就是普通增值税发票。如果是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增值税 普通发票,除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外,其余均与增值税专用发 票一样,要缴纳增值税。
某房地产企业以其自有房产(非商品房),作价入股投资一个工业企业,并获得该工业企业的部分股权。该工业企业拟使用此房产做办公楼。以上业务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还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五条的内容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缴纳土地增值税,如何确定收入额和扣除额?
【解答】
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若以其建造非商品房进行投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问题】 某房地产企业以其自有房产(非商品房),作价入股投资一个工业企业,并获得该工业企业的部分股权。该工业企业拟使用此房产做办公楼。以上业务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还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五条的内容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缴纳土地增值税,如何确定收入额和扣除额? 【解答】 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若以其建造非商品房进行投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已自用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按照转让旧房缴纳土地增值税。应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收入,扣除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评估价格和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不是所有的一手房都需要交5%的增值税。
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开工的房产属于老项目,此类房产需采用简易征收率5%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的意义
1、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2、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3、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4、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不是所有的一手房都需要交5%的增值税。
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开工的房产属于老项目,此类房产需采用简易征收率5%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的意义
1、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2、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3、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4、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由房屋拥有人交,不是所有的一手房都需要交5%的增值税。
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开工的房产属于老项目,此类房产需采用简易征收率5%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的意义
1、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2、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3、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4、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
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采用产权调换,即迁一还一,拆迁房按视同销售。现行《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明确,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扩展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参考资料来源:
开发企业棚改回迁安置房的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的,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开发商销售房屋,应该按照价税合计(金额和税额)向购买者收取款项,由开发商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增值税。购买者是增值税的实际承担者。
具体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五条
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明确是“收取的增值税额”,即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所以,增值税额是由购买方承担的。
我们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所支付的款项中,除了法律规定免税的外,都是包含增值税的。只是平时销售方给我们说价格时,不会告诉我们里面有增值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即计算增值税时,应该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和税率,所以在开具的发票上,显示的是“金额”和“税额”,购买方按照发票上的价税合计(即“金额+税额”)支付款项。
以前的营业税是价内税,即计算营业税的销售额中包含营业税,所以以前销售房屋征收营业税时,开具的发票上不会体现税额。而现在营业税已经改征为增值税,而增值税又是价外税,自然开具的发票上既有金额也有税额。
刚刚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50万元,需要怎么建账,开票和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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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开银行对公账户。准备开始营业还有什么要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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