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土地方面的矛盾纠纷为什么这么多?怎样才是正确的解决之道?

双儿哥哥

双儿哥哥

农村土地纠纷其实一直存在,至于为什么大家会有“近年来土地纠纷特别多”这一印象,想必和以下主要因素是分不开的:国家近年来对农村实行土地改革,放宽了许多土地利用限制,土地增值空间明显增大;人们对农村土地比以往更加关注;国家政策鼓励农村创业,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市场势头越加火热;历史遗留土地问题积累;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对维护自身权益更加看重。但是农村土地纠纷涉及到方方面面,由于集体性的存在,如果处理不当,一不小心就会从单一的个人土地纠纷上升到群体事件,甚至引发刑事事件,那么究竟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可以说没有哪一种方法是“万能钥匙”,问题总是会存在,且层出不穷,因此解决办法也得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因此,我们可以从“长期性解决办法”这个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综合目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来看,主要包括村集体村干部与农民之间的土地纠纷、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村民与其他土地流转人之间的土地纠纷,虽然形式不同,但是从长期来看,可以尝试以下方法对土地纠纷加以控制:实行“一村一法律顾问”的普法模式虽然农民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意识,但是怎么避免遭遇土地纠纷、遭遇土地纠纷后具体怎么做却不太清楚,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长期给村民和村干部们进行法律咨询辅导,让双方都更清楚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是侵犯了彼此土地权益的,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而且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了土地纠纷,法律顾问可以及时准确的参与取证,图稿纠纷处理效率。设定“村级调解员”可以选择当地比较有声望的老党员、老教师、老干部等比较具有群众威信力的人担任“村级调解员”,对于不怎么严重的土地纠纷先进行调解,做到协商解决。按程序解决解决土地纠纷村级调解员无法调解的,可按照土地仲裁法院上诉的流程来处理土地纠纷。村里要加强土地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这对于解决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和提高土地纠纷处理效率都有着实质性的作用。
Annie_诗恬

Annie_诗恬

土地是国家发展之基,也是人民生活之本。近年来,随着不动产登记、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流转等工作的开展,以及土地价值不断提高、土地征收持续推进等实际,很多地方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土地方面的矛盾纠纷呈爆炸式增长。土地纠纷处理起来棘手,解决起来麻烦,摊上的人更是为此头痛不已。土地方面的矛盾纠纷为什么会这么多?我想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村集体土地调整不规范,权益受损者怨气多。有些村干部土地法规意识淡薄,有的还存有私心,土地调整随心所欲,不依法依规,造成很多遗留问题。比如说超权限发包产生无效合同,发包款不入财务账导致承包手续不完善,没有经承包人同意并召开村民会议情况下随意调整土地使用权,村规划街道时挤占村民宅基地,等等。造成土地权益受到损害的村民不服气、不认可。二是村民转让互换、分家继承,土地权属关系混乱。土地的承包关系长期不变,但村民之间根据实际需要是可以调整互换的,成家立业是要分出土地的,土地的使用权也可以在同一家庭顺延,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是村委会台帐没有及时更改,有的是承包合同和证书没有及时变更,有的是土地边界亩数不是十分清楚,这就有可能造成土地承包关系的混乱,引起土地权属争议。三是土地征收问题繁多,安置补偿争议很大。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速,把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工作十分频繁,但由于征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再加上一些地方安置补偿不到位、乡村截流少发放等原因,安置补偿与失地农民的期待差距很大,有的地方甚至是在没有与村民完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行征收,强拆强占,造成很多失地农民怨气很大、四处维权。四是土地价值大幅提升,土地利益最为关切。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土地的价值也在不断提高,已经成为人们最大的利益关切,特别是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寸土寸金,对土地权属边界争议更为突出。随着近年来国家对农业和农民问题的重视,对农业发展空前支持,惠农政策不断实施,广大农民从土地中的收入不断提高,土地的效益也在大幅提升,农民对土地的权益也日益重视。五是土地权属关系不明,土地确权亟待厘清。近几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深入开展,这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有力举措。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也由此产生了诸多矛盾纠纷。比如农民外出打工多年已经转包土地或者抛荒,得知确权后返乡要田;土地实际耕种面积大于土地产权证,按证确权导致不满;由于承包年代久远,加之之前的登记工作不细,出现面积和位置不明,邻里之间相互扯皮;有的土地是多年前已低价出卖或出租,因确权想收回土地等等,这都是矛盾纠纷的导火索。六是土地纠纷相互推诿,无人做主久拖不决。土地问题关系重大,而且很多都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方面发生矛盾纠纷,应由各级政府解决、裁决,而且法院以此理由不受理土地纠纷问题。一些政府部门面对土地纠纷问题不敢作为,和稀泥、相互推诿,导致土地纠纷越积越多、矛盾越滚越大。土地方面的矛盾纠纷让当事双方都疲惫不堪、四处奔波,矛盾纠纷解决不了,要么地没法种,要么房没法盖,要么放不下心,要么咽不下这口气,个中滋味,谁人能知。那么发生土地方面的矛盾纠纷到底应该怎么解决呢?我想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求。一是相信依靠政府,基层调解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非常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条也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因此,发生土地纠纷,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基层组织,也应该充分相信基层组织。因为农村土地方面的纠纷,都是村委会发包,交换变更也应通过村委会,他们对实际情况了解最清楚,对纠纷对错最有话语权,相信他们能够依法依规调解解决。二是申请纠纷仲裁,依据事实裁决。土地矛盾纠纷申请仲裁分两种类型。一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矛盾纠纷,这种纠纷依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你需要到办公室设在县级农业部门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开庭裁决,你可以在开庭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仲裁庭会依据实事和法律作出裁决。另一种是其它方面的土地权属争议,这种依据的是国务院《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你需要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矛盾解决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后会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依法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三是坚决诉诸法律,依法解决问题。并不所有的土地问题都不能去法院,诉讼仍是解决土地矛盾纠纷的最强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但前提是必须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如果你对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或对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可以状告有关部门,这时你也可以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就会连同你的土地纠纷问题一块审理了。四是遇事宽宏大量,让他三尺何妨。“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这首大家耳熟能详的诗句,出自于我国古代一个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经典故事,这个道理对于解决今天的土地矛盾纠纷同样适用。细想起来,土地矛盾纠纷大多发生在邻里之间、亲友之间,有的还可能是兄弟之间、父子之间,土地权属问题本来就相当复杂,有时真的难以说清,争来争去,时间搭了,亲情没了,土地荒了。因此,对于小的矛盾纠纷,还是要能让一步就让一步,能忍一时就忍一时。对于土地征收中的安置补偿,还应该为国家集体考虑一些,多为社会发展担当一些,国家经济发展了,所在城市发展了,对自己才会有更大的好处。因此说,退一步天高地厚,千万不要争得死去活来。(国土人说土地事。解读土地法规政策,探析最新国土动态,传播土地生活知识,维护大众土地权益。敬请关注我的头条号,欢迎私信交流!)
靓靓

靓靓

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多的原因是现行土地政策问题,是人为的,不是自然的。农村土地权属名为集体实为私有是土地纠纷的根源。法律关系的长期不确定必然造成生产生活的不稳定。从名义上,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这个集体从性质上说是劳动集体而不是地域集体。但是,承包造成了一个人脱离了这个劳动集体仍然有承包权,一个人新人因没有土地而不能享受劳动集体的土地。比如出嫁、个人迁入城市、新生人口、死亡,不耕者有田,耕者无田可耕,造成了极大的不公。随着资本进去农村的需要,土地越来越成为一种个人资本而不再是劳动者谋生的资源,农村集体将进一步瓦解,对土地资本(承包权)的争夺更加私人化,也更加激烈。私有化会为资本进入农村创造条件但会引起大部分农民的不满;集体化会带来平等但妨碍了资本在农村的发展。所以,才有了挂羊头卖狗肉的“集体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又能不矛盾重重?其他地界纠纷、宅基地纠纷都是名为集体实为私有的伴生矛盾。
爱的任性

爱的任性

您好,征收维权的实质是依法维权,自然有其门槛和专业性要求,而不是仅凭着一己的诉求去大喊大叫。不过,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一以贯之的维权基本要领理解起来还是比较浅显易懂的,且不需要大家具备多少“法律思维”。那么,这其中最重要的基本要领都有哪些呢?要领一:关注涉案房屋、土地究竟是否合法取得无论是哪种征收拆迁,合法建筑公平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半合法半不合法”的模棱两可的建筑适当补偿都是通行的做法。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我国复杂的社会现实。而建筑的合法与否,主要看有没有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及建房审批手续,亦或者是最新换领的房证地证“二合一”的不动产权登记证。如果你的房屋上述证件一个也没有,那么在征收中被认定为违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总之,大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自己的房屋、土地权利究竟是否合法存在,不能凭“想当然”。光是咱们自己认可“合法”是没用的,一定要政府一方认可才会有补偿。始终纠结于自己认定那套“死理”不行,还得通过实际行动去证明它。要领二:房屋、土地面积要找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综上可知,无论是哪种征收拆迁项目,通过调查、登记环节以确定准确的补偿面积都是极为重要的。被征收人若对面积存在异议,一定要在相关公示期限内直接提出,或者在办理登记时直接提出自己房屋、土地的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要求征收方组织实地测量。一旦“过了期”,面积数据就会依据证载面积或登记簿上的面积被确定下来,除非被征收人能够自行拿出证据证明其不实,否则补偿安置就会依据此数字计算得出,想改就比较难了。对于城市房屋拆迁而言,很多时候差个几平米的储物间、卫生间、阳台的面积就能差出十万元以上的补偿数额来。故此,对于面积认定被征收人一定要“每平米必争”,对于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对不同位置“面积”的区别规定也要积极进行审查(譬如某些项目对阳台的面积补偿不附加补偿系数),尽力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要领三:是否有获取补偿的相应主体资格要弄清这一点,说白了就是你自己是什么性质的人,就依法享有相应的补偿权益,这是我们一定要弄清楚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这一概念是号令所明确规定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这一概念虽号令未提及,但却在各地的地方性规定中均有明确确立。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房屋使用人(承租人),是指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显然,不同性质的人在征收拆迁中享有不同的权利。一般而言,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权利比较“全”,有权在征收的各阶段行使法规赋予其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复议诉讼权利。共同居住人一般只和居住困难户的认定及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相关。而房屋使用人尤其是普通承租人在征收中的权利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一般认为,他们是不直接与征收行为发生法律关系的,因征收所产生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的损失一般通过与房屋所有权人的民事合同关系来加以解决。不过凡事无绝对。对于征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情形,许多地方性规定都进行了补充的规定:于年最新修订的《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第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再行支付。《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条规定,征收有租赁关系的非住宅,租赁双方对停产停业损失的承担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将有争议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公证提存。《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依法承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且租赁合同未到期所承租房屋被征收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当依照生产经营者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无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生产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补偿给生产经营者。需要补充的是,在拆迁项目中你的身份是会随着项目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的。比如在腾退项目中,被腾退人享有的权利就会因其项目性质为“腾退”非“征收”而有明显缩限,这需要当事人结合所遇到的项目情况审慎判断。要领四:强制拆除只有两种合法方式,但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强拆强征无疑是对被征收人权益影响最重大的事情,也是大家内心最恐惧、焦虑的事情。而事实上,简单从法律层面来理解其中要领并不复杂。简言之,强制拆除只在两种情况下合法:其一,涉案房屋建筑合法,征收方须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个城市一个农村,注意区分开),进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所谓的“司法强拆(征)”;老百姓的维权要点在于对上述两个“决定”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将严重损害自身权益的决定撤销掉。其二,涉案房屋建筑被认定为“不合法”,需要由规划、自然资源、城管、乡镇政府等有权机关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进而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予以行政强拆。老百姓的维权要点在于针对责令限期拆除类文书坚决复议或者诉讼将其撤销掉,并积极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召开听证会等程序性权利。简单地讲,“合法建筑,司法强拆;违法建筑,行政强拆”。请注意,这么讲从严格的法律层面上说并不严谨,但在现实中老百姓这样浅显地理解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除此之外的各种误拆(拆错了或者在拆隔壁房屋时不小心震塌了)、帮拆(村民自发帮助拆除,与征收方没关系)、偷拆(趁被征收人家中无人突然强拆,事后没人认领)则毫无疑问都是违法的,违反《行政强制法》等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也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的维权要点在于及时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进而通过申请行政赔偿的途径来获取满意的补偿利益。弄懂了以上个维权基本要领,被征收人就能做到对即将到来的征收项目不那么焦虑、恐惧了,至少不会那么轻易地被忽悠了。
欧阳

欧阳

谢谢邀请!人民调解的宗旨是既便民又要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在调解工作的实践中,我们要深入调查、精心组织、适时引导、程序合法,为调解工作奠定基础。、精心组织。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问题的陈述,做到有倾诉就有倾听,对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当面质证,让当事人明确自身证据的优劣,找到双方争议的盲点。、适时引导。要掌握好调解节奏,在当事人明白争议存在盲区后,要适时引导当事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不管当事人提出的方案是否可行,都把它当做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要充分体现对人的尊重,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反复研讨,最后对当事人存在的小分歧就依据社会公德规范进行劝说,促使当事人在和谐的气氛中达成协议。、程序合法。程序合法必须贯穿于人民调解的全过程,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体现调解工作的权威性。使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真实,不违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从而保障协 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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