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金税来 2022-05-06 21:54
【摘要】小编为您整理计税基础是会计还是税法、什么是资产计税基础、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为什么计税土地是征收农业税的基础、消费税计税基础相关税务筹划知识,详情可查看下方正文!
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是会计还是税法?

计税基础是站在税法的立场,资产计税基础就是资产未来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抵扣的金额,因此,是税法基础。


什么是资产计税基础?

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假定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应有金额。一般情况下,税法认定的资产取得成本为购入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可在未来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资产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具体确认资产计税基础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资产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如果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不需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


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是按“原值”,就是固定资产账中该房产的“账面原值”。这个在《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率)×1.2% 扣除率在10%-30%之间,具体由所属的省级政府确定。

是以原账面价值为计税基础。

房产税有两种一种为自用房产,应交房产税=房产原值×(1-扣除率)×1.2% 扣除率在10%-30%之间,具体由所属的省级政府确定,现一般都按照上限30%扣除.另一种为出租的房产,应交房产税=租金金额*12%


为什么计税土地是征收农业税的基础?

农业税是国家依法向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农村税费改革前,农业税的征收一般按照195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执行。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从总体上简化和规范了农村税费项目,取消了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了屠宰税,取消了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改革了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同时调整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对农业税政策进行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农业税计税土地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依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进行及时调整。二是农业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三是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最高不超过7%。因而改革以后,一方面农民负担主要集中在了农业税及其附加上,另一方面,新的农业税实际税率比原来有所提高。 计税土地是征收农业税的基础,其确定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农业税税额的合理与否。农业税计税土地是按照税法规定应该计征农业税的土地,一旦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动。目前土地面积主要有几套数据:一是国土部门的航测面积;二是20世纪50年代农税部门核定的计税面积;三是基层组织与农民签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之所以把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作为新农业税的计税基础,一是因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长期承包经营土地合同中共同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根据1984年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的精神,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1993年,中央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截至1999年底,全国已有94%左右的村组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绝大多数地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签发到户。二是因为第二轮土地承包土地面积与农民实际拥有的土地面积基本一致,而且农民交纳农业税一直以实际经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在规定以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计税面积的同时,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也规定,对新增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 常年产量是农业税的计税依据。它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和种植习惯,在正常年景下所收获的农产品产量。土地的自然条件,一般是指土质、水利、地势、气候、风向、阳光等条件。当地一般经营情况,是指当地一般农业生产对土地所耗费的劳力、畜力、肥料、种子和机械能力以及耕作技术等。所谓种植习惯,是指在自然条件和一般经营情况下种植农作物的次数和品种。常年产量不同于实际产量,一般是以农作物一定年限内的实际产量的平均数作为依据。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办法核定。在计税常年产量的确定上,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新的农业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在具体核定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的过程中,要张榜公布,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坚决杜绝为增加税费收入,采取高估常年产量、增加农民负担的错误做法。

农业税是国家依法向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农村税费改革前,农业税的征收一般按照195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执行。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从总体上简化和规范了农村税费项目,取消了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了屠宰税,取消了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改革了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同时调整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对农业税政策进行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农业税计税土地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依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进行及时调整。二是农业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三是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最高不超过7%。因而改革以后,一方面农民负担主要集中在了农业税及其附加上,另一方面,新的农业税实际税率比原来有所提高。计税土地是征收农业税的基础,其确定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农业税税额的合理与否。农业税计税土地是按照税法规定应该计征农业税的土地,一旦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动。目前土地面积主要有几套数据:一是国土部门的航测面积;二是20世纪50年代农税部门核定的计税面积;三是基层组织与农民签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之所以把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作为新农业税的计税基础,一是因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长期承包经营土地合同中共同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根据1984年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的精神,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1993年,中央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截至1999年底,全国已有94%左右的村组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绝大多数地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签发到户。二是因为第二轮土地承包土地面积与农民实际拥有的土地面积基本一致,而且农民交纳农业税一直以实际经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在规定以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计税面积的同时,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也规定,对新增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


消费税计税基础?

我记得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率) 成本*,是成本利润率,你的那个应该是成本吧!

其实不需要弄这么清楚的 消费税的计税基础就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另外需要注意几个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就好了 关于你上面的提问,第一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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